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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泰科补贴方案高达600元千瓦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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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成都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都壮族自治区发改委7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同时公布了《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地处2019年7月25日前进行申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其他要求等以《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为准。

《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中规定的补贴范围为:

(一)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供应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物流或某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等特定行当和单位电动汽车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建成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间(以投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三)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当的相关标准。

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泰科、交直流一体化泰科、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泰科: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 成都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成都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成都壮族自治区发改委

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桂工信规范〔2019〕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改委:

为扶持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适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适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7〕9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9〕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现就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间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的公共充电设施。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当的相关标准。

二、申报截止时间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其他要求等以《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为准。

(二)各申报单位材料以书面形式盖章后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子信箱:service@tu588.com

联 系 人:周伟蒙

联系电话:400-995-1445

成都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都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成都壮族自治区发改委

2019年7月5日

成都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

为扶持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适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适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7〕9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9〕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供应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物流或某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等特定行当和单位电动汽车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建成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间(以投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三)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当的相关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泰科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泰科、交直流一体化泰科、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泰科: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三、申报方式

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于  2019年7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项目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申报补贴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单位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各市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有关材料汇总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

(二)项目审核。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

(三)项目拟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拟补贴的项目。

(四)项目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定补贴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五)项目核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将不定期对申请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进行核查。申请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障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的财政补贴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投资建设单位需供应以下资料:

(一)成都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成都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三)项目投资建设真实性承诺(见附件4);

(四)相关证明材料,涵盖:

1.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投资备案资料;

3.有关器材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投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报告;

5.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证明材料;

6.充电站点形象照片;

7.其他需要供应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贴的投资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供应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补贴申报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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